生态环境保护,深圳将立法授权政府制定“特区标准”

栏目:环保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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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据悉,此次立法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了制度的创新变通,将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借鉴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此外,《条例》还将从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层面构建全方位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01 生态环境保护“特区标准”

遵照现行法律规定,深圳市无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区标准”已势在必行。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圳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提出了不少远高于国内普遍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如PM2.5年均浓度控制标准等。

为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制定、适用更高更严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地方标准。

为此,《条例》授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借鉴先进标准,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同时,为防止强制性标准的滥用,严格规范了标准、名录的制定程序规定。目前,产品的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已纳入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其他的标准制定权限正在积极争取中。

此外,为了更好地提升全市环境质量,《条例》变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授权市政府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决定提前执行国家和省下一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02 建立全方位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者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既包括生态系统自身是否健康和完整,也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

为此,《条例》从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层面构建全方位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一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工作。

二是落实国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要求,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地,建立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障生态系统空间。

三是建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制度,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管理机制要求,维护生物安全。

四是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度,生态功能丧失或者被破坏的,应当开展生态修复。

五是规划、建设、整合城市生态系统监测网络,提升城市生态系统监测和管理水平。

六是建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制度,扩大核算范围,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化的转变。

七是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依法引进各类资金投资国内气候项目。

(环保部2018年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标识)

0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联防联治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粤港澳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改善生态环境系统。”《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防共治”。

目前虽已形成了深港和深莞惠经济圈(3+2)生态环境合作定期交流机制,但联防联治协作缺乏强有力机制,特别是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标准适用等方面,各地区和地市之间工作进展存在一定差距。

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例,在柴油车污染管控力度、船舶污染控制重视程度、大气排放执行标准上进度不一,联防联治效果不明显。

据此,《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联防联治的规定:

一是要求市政府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同处理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

二是要求协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防治措施,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

04 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按监测目的划分,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公益型环境监测和公共事务环境监测。公益型环境监测主要由政府授权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公共事务环境监测主要由依法成立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

2014年开始,深圳市开展公益型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对通过环保部门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的部分公益型环境监测(包括辐射检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等)活动出具的检测结果,予以认可。

试点以来,全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数量、实验室面积增长迅速,承接了大量的公益型环境监测服务,综合实力大大增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扶持和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壮大,同时为政府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条例》拟全面推进公益型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明确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采样、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相关检测报告可以作为环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05 建立联合惩戒制度

此次立法还将建立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和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额度,提高违法成本;给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的机会,促使其积极主动守法。

同时通过信用动态评价,探索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促进企业守法,同时将环境信用失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此外,《条例》还在创新监管理念和手段,构建现代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创新。